我國結核病分類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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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范圍

  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結核病的分類。

 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醫(yī)療機構、衛(wèi)生防疫、醫(yī)療保健機構對結核病的診斷、治療、預防。

  二、結核病分類

  1、原發(fā)性肺結核

  原發(fā)性肺結核為原發(fā)結核感染所致的臨床病癥。包括原發(fā)綜合征及胸內淋巴結結核。

  2、血行播散性肺結核

 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(急性粟粒型肺結核)及亞急性、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。

  3、繼發(fā)性肺結核

  繼發(fā)性肺結核是肺結核中的一個主要類型,包括浸潤性、纖維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。

  4、結核性胸膜炎

  臨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。

  包括結核性干性胸膜炎、結核性滲出性胸膜炎、結核性膿胸。

  5、其他肺外結核

  其他肺外結核按部位及臟器命名,如:骨關節(jié)結核、結核性腦膜炎、腎結核、腸結核等。

  三、病變部位、范圍

  肺結核病變部位按左、右側、雙側,范圍按上、中、下記錄。

  四、痰菌檢查

  痰菌檢查是確定傳染和診斷、治療的主要依據(jù)。痰菌檢查陽性以(+)表示,陰性以(-)表示。需注明痰檢方法,如涂片(涂)、培養(yǎng)(培)等,以涂(+),涂(-),培(+),培(-)表示。當病人無痰或未查痰時,則注明(無痰)或(未查)。

  五、化療史

  分為初治與復治。

  初治:凡既往未用過抗結核藥物治療或用藥時間少于一個月的新發(fā)病例。

  復治:凡既往應用抗結核藥物一個月以上的新發(fā)病例、復發(fā)病例、初治治療失敗病例等。

  六、病歷記錄格式

  1、按結核病分類、病變部位、范圍,痰菌情況、化療史程序書寫。如:

  原發(fā)性肺結核 右中 涂(-),初治

  繼發(fā)性肺結核 雙上 涂(+),復治

  原發(fā)性肺結核 左中 (無痰),初治

  繼發(fā)性肺結核 右上 (未查),初治

  結核性胸膜炎,左側 涂(-),培(-),初治

  2、血行播散性肺結核可注明(急性)或(慢性);繼發(fā)性肺結核可注明(浸潤性)(纖維空洞)或(干酪性肺炎)等。并發(fā)癥(如自發(fā)性氣胸、肺不張等),并存?。ㄈ缥?、糖尿病等),手術(如肺切除術后、胸廓成形術后等)可在化療史后按并發(fā)癥,并存病,手術等順序書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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